114年度補字第3102號
原 告 蕭富平
被 告 一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交付財務報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係請求
被告將帳冊文件(自100年1月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之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紀錄、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現金簿、營業報告書、財產目錄、股東權益變動表)備置於被告公司登記地址,供原告及選任
律師、會計師查閱及複製等語,核係基於股東權之身分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之財產上
請求權,但是
上開文件之客觀利益價額無從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
駁回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