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133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勝隼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被 告 于翔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詩萱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
參與分配之
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
本件原告主張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8830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
系爭分配表)中次序3所列
被告勝隼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受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61萬4,208元、次序4所列被告于翔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受分配金額61萬4,209元均應予剔除,系爭分配表應重新分配,原告得增加分配額為
上開金額。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2萬8,417元(計算式:614,208+614,209=1,228,417),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