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185號
原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4,384元,共計539,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