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碩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暘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6,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