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247號
原 告 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焯彬(LIM CHEOK PENG)
賴劍毅
林世文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
任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