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257號
原 告 騰雲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
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9,190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5,54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陳俞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