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282號
原 告 真好玩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上紘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部分准許、部分
駁回之支付命令,其中駁回部分未據原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而告確定,准許部分即命被告向原告清償新臺幣(下同)2,264萬3,92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64萬3,922元(至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萬9,8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萬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林詩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