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293號
原 告 黃綉珠
被 告 達健翊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