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325號
原 告 王薇
余尚澤
呂乾琪
李昱德
沈翊聖
林知立
洪浚淞
徐鈾鈞
翁于珺
翁楷崴
張津慈
許忠浩
連均賢
陳柔伊
陳凱琳
曾俊嘉
葉宇珊
葉家甄
詹勛至
蔡姍憓
蕭承璟
賴霈綺
鍾承憲
兼 共 同
上 一 人
被 告 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請求
被告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計算式:10萬元×24人=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如欲委任徐鈾鈞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
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
代理權,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賴仁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