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宋品誼
一、上列原告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
經查被告之
住所為桃園市,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就此部分有無意見?請於10日內進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