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黃蓟紜
被 告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維歆
謝文哲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
被告應連帶賠償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等並應將如起訴狀附表1至附表4所示之報導移除。
堪認本件屬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
損害賠償之財產權上之請求。
揆諸前揭規定,就聲明請求金錢賠償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就聲明被告等應將如起訴狀附表1至附表4所示之報導移除部分,
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00元(計算式:13,200元+4,500元=1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