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口創意策略整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萬9,372元(計算式:本金435萬8,475元+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5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萬0,897元=437萬9,3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萬4,36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3,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