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33號
原 告 王晨星
兼上一人
被 告 李友然
李馨馨
李貞貞
李欣欣
中華民國
上 一 人
被 告 臺北市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被 告 林祺洋
林幸瑤
方麗雲
李佩玲
望安鄉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被 告 員林市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
被 告 李嘏鴻
吳新柳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陸榮木
陳林春蘭
張志誠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萬3,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