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鼎新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球卵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