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雨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李堅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1萬5,997元(計算式:本金717萬0,818元+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114年2月13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54萬5,179元=771萬5,9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