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 告 吳菁華
被 告 何舜生
尚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信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