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87號
原 告 洪儷瑄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2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32人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3萬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見原告之民事
起訴狀所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77條之16及台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