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
施汝憬律師
劉冠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5,97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5,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