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 告 王柏堯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市映水堂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7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