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ALLIGATOR SARL
原 告 PACO DIFFUSION SASU
法定代理人 PIERRE HENRI SCHERRER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威爾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慧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7,700元(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美金113,000元,以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2.9折算新臺幣為3,717,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