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匯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被 告 黃月娥
李昱璇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匯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該公司登記印鑑章,原告李素白請求被告返還「李素白」公司負責人印鑑章,性質上應認屬財產權訴訟,
惟原告未敘明其等因被告交付
上開物品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
堪認原告所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165萬元×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