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楊桓
鄧依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貝里斯商金越投資有限公司(GOLDEN SUPERIOR INVESTMENT CO., LTD.)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6萬6,27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萬6,45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萬5,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廖哲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