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南碁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55萬6,59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則為被告應將支票1紙(票面金額553萬7,000元)均返還予原告,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9萬3,590元(計算式:1,755萬6,590元+553萬7,000元=2,309萬3,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3,7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