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利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參 加 人 蔡稔悌
李佶穎律師
被 告 張健治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
被告及依
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
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
民事庭後,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
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0條及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金重易字第2號被告張健治背信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14號事件受理,
嗣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張健治無罪,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將前開附帶之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億5826萬729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42萬6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