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萬9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
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 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