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18號
原 告 林彥儒
被 告 陳政忠
陳景源
施嘉和
上 一 人
被 告 江承蓁
上列
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8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