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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曾彥鏵
訴訟
代理人
李怡貞
律師
被 告 陳豐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
陳豐華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有下列事項應於送達裁定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
駁回
(該部分)起訴。應補正事項:㈠第一審
裁判
費新臺幣10,900元。㈡被告「張小咪」之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
,或陳報得以特定被告「張小咪」身份之證據調查方法(
起訴狀
陳報之調查方法暫礙難准許,請另陳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