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樂霖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9萬9,35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萬4,1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3,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