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啟思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啟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萬小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異議,視為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18萬2098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4118萬20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9萬2972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39萬2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