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邱如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公司)間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元大公司返還被處置賣掉之股票,但未具體表明該股票名稱、處分之股票金額、數量、股票號碼,致無法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表明前開股票名稱、數量、金額,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