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52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子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5,890,47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2.31%計算,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435%計算之利息及費用。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以25,890,474元,及自113年3月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3月25日止之利息計算,即26,555,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