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被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億4104萬6003元(計算式:11億9794萬7003元+2億4309萬9000元=14億4104萬6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5萬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