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五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晟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萬4,764元(計算式:本金529萬6,155元+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同年3月27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4萬8,609元=534萬4,7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