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08號
原 告 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古意慈律師
被 告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萬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8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萬6,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又
被告已
抗辯依
兩造間工程
承攬合約書第20條規定已
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
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語,亦請原告一併就此部分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