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 告 高思遠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
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填載為新臺幣(下同)56萬5,223元,
訴之聲明欄則為58萬8,681元,若為前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若為後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具狀陳明金額究竟為何,並同時擇一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