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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冠森庭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瓊瑩  

被      告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薇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5,527,7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35,527,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84,08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