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68號
原 告 冠森庭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5,527,71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135,527,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4,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84,081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