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 告 澄淨之地有限公司
被 告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064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