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0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李振能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遭剔除不能獲得分配之新臺幣(下同)81萬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29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