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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46號
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      告  敦南捷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顧美瑤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律師
            蘇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15-16頁中關於「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