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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13號
原      告  雅德思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虹   
訴訟代理人  胡一帆  
被      告  台灣諾保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傑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在臉書粉絲專業上刊登之聲明已不法侵害原告商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應刊登更正啟事等語,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請求被告於官方社群媒體刊登更正啟事,內容由原告決定。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址設臺北市內湖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以原就被」原則,其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另觀諸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專屬管轄法律關係,認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