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246號
原 告 陳晴鈺
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徐敏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如逾期未依限補正,即
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有所規定。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
期間命其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1條所明定。再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9日所提追加
訴之聲明狀並未明確記載訴之聲明、
請求權基礎及原因事實,致使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訴之聲明及
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
揆諸首揭條文說明,本院自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附件:
⒈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具體債權內容、原因事實、理由:請原告詳述確認何一具體債權不存在、原因事實、理由及
法律依據。
⒉證據調查與證據清單:
前開主張所憑之事實,如尚有證據調查之
聲請,請逐項敘明證
據方法、待證事實、必要性及關連性,以供本院審酌調查之必
要性,避免有所闕漏。
⒊如有相關實務見解,請一併檢附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