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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6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69號 原 告 傅瀚生
複 代理人 潘邑鳳律師 被 告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林彦廷
余韶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3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5月23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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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