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14號
原 告 陳娟娟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所提之起訴狀並未明確記載本件異議原因事實,致使本院無從特定本件異議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異議之原因事實及理由
,該裁定業於114年3月17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今仍
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稽,是原告逾期仍
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