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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29號
上  訴  人  唐肇澧  
上 訴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19,21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0月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