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469號
原 告 世樺牙醫診所
被 告 雅德思生醫有限公司
雅德思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共 同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
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或其他依
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另依司法院指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
智慧財產事件規定:㈠不當行使
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㈡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
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
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均為
智慧財產權訴訟(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
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於網路搜尋網頁以關鍵字廣告名稱:「不只世樺牙醫,雅德思植牙更舒
適」、「在找世樺牙醫嗎?貨比三家不吃虧」、「世樺牙醫價格買不起,那找雅德思」、「世樺牙醫很ok 雅德思更驚艷」、「世樺牙醫貴桑桑,雅德思更驚艷」(下稱
系爭廣告)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廣告文字,誤導
消費者對原告產生不好之印象,已屬於致消費者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足以影響其交易決定,而妨害原告之市場效能,被告明顯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4條、第25條規定,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第30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賠償原告並除去系爭廣告等語。是本件關於原告主張中被告
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核係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
智慧財產案件,其餘部分則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分別
裁判,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