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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53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31號 原 告 桑韻娟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 辯論終結, 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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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