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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44號
上  訴  人  亞洲奇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怡妡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鳳山區頂新六街                                     00號00樓之0
上訴人    林犁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