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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85號
原 告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峯
訴訟代理人
林宇宸
黃韋齊
律師
被 告 勝威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源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具狀
聲請
調查證據,故本件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
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乃
翊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