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1651號
原 告 蕭金一(原名:蕭健義)
被 告 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聖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112年度訴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訴請損害賠償等,未具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分別於同年6月2日、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各1份
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