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68號
原 告 金都美術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王根
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
律師
被 告 劇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人豪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律師
蔡文玲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承攬
報酬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兩造
分別具狀表示就和解條件有初步共識,請求本院移付調解,
為妥
適
解決兩造紛爭,應認本件有
再開
辯論之必要,
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