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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6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68號
原      告  金都美術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根  
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
被      告  劇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人豪  
訴訟代理人  劉庭瑋律師
            蔡文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分別具狀表示就和解條件有初步共識,請求本院移付調解,為妥解決兩造紛爭,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